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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涨至20%!徐州发布新政:调整购房补贴!
编辑:邳房网9号    来源:楼市徐州    发布时间:2023-10-27 13:40:36    浏览次数: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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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房产网资讯内容提示:近日,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徐州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购房补贴卡〉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徐州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购房补贴卡〉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可享受20%购房补贴


《办法》中提到,将4月12日发布的《徐州市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补贴标准“被征收人使用《购房补贴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10%”提升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


据悉,《购房补贴卡》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向参与《购房补贴卡》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不含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购房补贴卡》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购房补贴卡》适用范围

《购房补贴卡》适用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新启动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补贴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额度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是指被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评估价款(产权调换房屋价款不享受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卡》的面值

《购房补贴卡》面值金额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二是购房补贴额度,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20%。


《购房补贴卡》的发放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予以备案,并向被征收人发放《购房补贴卡》。


《购房补贴卡》的使用及期限

《购房补贴卡》原则上限于被征收人使用,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也可与其以共有产权的方式使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须与《购房补贴卡》使用人信息一致。《购房补贴卡》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持有多张《购房补贴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购房补贴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未购买商品房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卡》自动失效、作废。


商品房房源的选购

主城区范围内取得预售和现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向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将房源信息录入“房源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择。

市住建局将入库“房源超市”的商品房项目信息分别下发至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项目名称、地点等信息在征收现场张贴、宣传。


被征收人可在 “房源超市”自愿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购房补贴卡》的资金拨付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等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为:


(一)被征收人持《购房补贴卡》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系统自动锁定房源。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时,购房补贴在《购房补贴卡》限定额度内可抵作购房款(含预付款)。

所购商品房房款总额(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下同)超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购房补贴应按照《购房补贴卡》面值金额补贴。同时,超出部分购房款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商品房房款总额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购房补贴应按相应比例据实计算{ [商品房房款总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购房补贴款)]×购房补贴款},抵作购房款。

(二)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贴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身份证至征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手续。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调取、核实购房信息,并录入、打印《购房确认单》,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签字后,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购房补贴卡》资金分期拨付至相应的资金监管账户。

第一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购房补贴卡》资金的40%。

第二期: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购房补贴卡》资金的30%。

第三期:商品房项目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交付使用后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购房补贴卡》资金的30%,同时收回《购房补贴卡》原件。

商品房项目为现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可一次性拨付《购房补贴卡》资金。

(三)《购房补贴卡》资金抵作购房款后仍有剩余,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相应比例扣除购房补贴资金后,《购房补贴卡》剩余资金以《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变现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身份证至指定银行领取相应的资金余额。

(四)被征收人持《购房补贴卡》未购房或超过使用期限未购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与被征收人据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根据《购房补贴卡》实际持有时限,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超过6个月不再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应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及时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手续,否则,由此带来的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承担。

(六)被征收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购房补贴卡》补贴款政策,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共同至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所享受的购房补贴退回后,办理房源解锁手续。



购房补贴款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贾汪区、铜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可视情况另行制定本辖区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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