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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纠纷案例四:获取房源“甩”中介,跳单不成“惹”纠纷!
编辑:    来源:徐州楼市发布    发布时间:2024-02-24 09:41:11    浏览次数: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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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通过中介经纪人陈某的介绍,到谢某所有的房屋看房。

陈某表示谢某房屋的户型及价位非常抢手,如张某有意愿,可以向谢某支付定金。

为锁定房源,张某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3天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谢某支付1万元定金,并约定违约时需支付房屋价格2%的违约金。

3天后,张某表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购买涉案房屋,让陈某通知谢某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陈某协助退回定金1万元。

后,陈某得知张某与谢某私下办理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于是中介公司以《购房意向书》为据,主张张某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交易价格2%的中介费。

张某抗辩称其最初已告知不购买谢某的房屋,之后的交易并非陈某促成,拒绝支付中介费。后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购买意向书》是张某、谢某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公司提供的相关照片客观反应了张某通过陈某获取谢某房屋出售的信息。根据看房照片、各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购房意向书》,张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故法院判决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交易价格2%的违约金。

小编释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房屋交易中,跳单主要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中介机构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二是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居间义务;三是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信息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四是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佣金的恶意。

本案中,张某从陈某处获取谢某的房源信息,又私下与谢某交易,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中介公司通过介绍房源、带看房屋、居间促成交易、确保房屋买卖顺利进行获取中介费用,买卖双方“跳单”会将中介公司“架空”,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不利于中介行业发展。

只要有证据证明购房者确实属于“跳单”行为,中介公司可以通过《民法典》上述规定进行维权。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不可存在侥幸心里,否则交易不但没有中介公司居间保障,还要付出中介费。




中介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应努力提高经纪执业水平,强化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服务,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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