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创造更高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如下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邳州市邹庄镇邹庄村、中心大街南侧、造纸厂西侧,原邳州市第三(邹庄)缫丝厂地块,土地面积34.05亩;
以上2宗土地总面积为44.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归邳州市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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