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邳州市2024年度
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
同意将位于
占城镇占城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
4.0117公顷(其中耕地0.0349公顷)
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原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邳州市2024年度
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邳)地呈字〔2024〕第3号邳州市2024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该批次由徐州市人民政府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占城镇占城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0117公顷(其中耕地0.03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0117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4.011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4.0117公顷。
二、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你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等),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调查报告评审、备案,确定为非污染地块的,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地块调查报告评审后确定为污染地块的,污染地块未经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未达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用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