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房产网资讯内容提示: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6.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开户后一直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由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终止缴存时仅能提取灵活就业缴存部分。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他原因不得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按以下规则计算:
1.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
2.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上限额度不高于徐州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计算。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档次新利率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按月还款方式采取从个人账户余额逐月扣划方式。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顺序回收偿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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