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占城镇政府申请对占城镇工商所地块进行确权,现公告如下:
原占城镇工商所地块位于占城镇占城村、古枣街北侧,占地面积1.04亩,地类为建设用地。
经调查了解占城镇政府、占城村委会和参与该地块洽谈事宜的相关人员,该地块原为占城镇占城村集体土地,1982年1月,占城镇工商所付占城村500元补偿费后,占城村将该地块交给占城镇工商所使用。
2022年9月,市国资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占城镇政府共同签订了《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原工商所资产移交清单》,将占城镇工商所资产移交给占城镇政府。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按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之规定,拟确定原占城镇工商所1.04亩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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